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ityprocess whole-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WEC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温州市注册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工程监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专业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组成非营利性专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全市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的联系,发展和繁荣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事业,提高我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14层14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同行业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政策、规划、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和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相关的政策理论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及行业管理,促进企业依法履责,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工作,倡导不串标、不挂靠、不恶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队伍素质,扶持本地企业提升实力和水平。
(五)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行业发展的书刊及资料。
(六)加强与外地行业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协助会员处理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活动的各类问题。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
单位会员是指在温州市注册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业务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专业院校、科研单位等。
个人会员是指温州市境内参与行业管理的人员;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取得监理工程师等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培训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组织必须取得社团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单位会员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专业院校、科研单位等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或其授权下属单位),个人会员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在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讨论,交协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函件,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资格随即终止,该理事所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另报人选递补,经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也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无特殊原因,两次不参加本协会的理事会会议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除名或调换。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副会长人选中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其中会长和秘书长最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可指定一名副会长协助其开展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可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开展工作,在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培训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组织的或者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19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有变动的参照章程修正案。
附件4:
《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会费缴纳
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会费政策的规定,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协会缴纳当年度的会费,会费应一次性缴清。上半年(1~6月份)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在入会后次月缴纳当年度会费:下半年(7~12月份)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在入会后次月缴纳相应会费标准半数的当年度会费。如会员确因特殊原因无力缴纳会费,应书面向本协会说明理由。经理事会研究后决定是否给予适当减免或缓缴。
第三条 企业会员级别发生变化的。缴纳会费数按变化后的级别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会费都从下一个半年度起计算和缴纳。
第四条 不按时缴纳会费,并经协会秘书处予以提醒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接待工作等活动费用;
(二)召开各种会议开支;
(三)会刊编印、稿酬及资料的印刷、邮寄等费用;
(四)考察、学习交流及业务培训费用:
(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的工作酬金;
(六)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
(七)日常的办公费用;
(八)其他的必要费用。
第六条 本协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并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
第七条 经费收支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并对不同支出额度实行分级审批。
第九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接受温州市住建局、温州市民政局和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修改后于2019年1月11日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生效。
附: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一、单位会员不少于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不少于8000元/年;
三、副会长、会长单位不少于20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50元/年;
五、团体会员免费。
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竞争秩序,营造和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市场和秩序,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声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企业自律守则
第三条 企业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活动,应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守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企业不得超越核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业务,不得违法挂靠承接业务。
第五条 企业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回扣、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互相恶意诋毁,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第六条 企业依法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合同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以逃避税收和本协会的监督管理,不得以返回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费用或其他非法行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取费的规定,不得以降低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工作质量而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第八条 企业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不随意更换项目骨干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人员。
第九条 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无理拒绝或拖延处理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确保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工作到位、设施到位、责任到位,避免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工作重大失误。
第十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人员,依法维护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准时发放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不得损害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受监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配合调查、接受处理并给予赔偿。
第三章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二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并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承担超额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向企业提供真实个人资料和有关证书,持证上岗,无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受聘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人员应遵守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擅自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程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工作,保证工作时间,保证及时、如实审查和签认各项资料,不得代签。
第十六条 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吃拿卡要”,不在利益相关单位兼职,不得利用职权介绍、指定与本职工作利益相关的业务。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技术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将由本协会理事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处理方式:
(一) 书面警告;
(二)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 报请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参加优秀企业、人员的评选资格;
(四) 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 建议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首次违反本公约有关条款的,按第十九条(一)款处理,事后仍不改正或再次违反的,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第十九条(二)至(四)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第十九条(五)款处理。涉嫌违法的,直接按第十九条(五)款处理,并同时予以第十九条(二)至(四)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发送“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应在接到“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向协会送达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协会理事会收到书面申诉后应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公约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档案,如实记录和公布被处理企业或个人的违约事件和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温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